【圆明网】山东省威海市现年68岁的法轮功学员邹华香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突然失踪,家属寻人无果,在四月十二日晚上拨打110报警,才得知邹华香四月十日在家中被警察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文登看守所。
据悉,警察绑架邹华香的借口是她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集市上向民众赠送明慧台历。当时邹华香被两便衣警察绑架。当天中午,威海市环翠区公安局国保警察用抢来的钥匙,私闯邹华香的住所非法抄家,抄走打印机、电脑、手机充电器和14,000元现金。其中,11,000元被警察挪用为取保候审押金,另外3000元下落不明。邹华香被取保候审回家。
感恩大法,传播福音
邹华香家住威海经区。她从小体弱多病,由于家境困难,没钱治病,活得十分艰难。在病痛折磨和生活重压下,邹华香感到无助和无望。就在她苦苦挣扎时,幸运地遇到了法轮大法,通过修炼,许多疾病不翼而飞。邹华香从法轮大法著作中明白了做人的道理,于是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在遇到矛盾时找自己的不足。她的思想升华了,心中没有了委屈、抱怨,做事都会考虑别人的感受,处处为他人着想,家里家外十分和睦。邹华香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修炼法轮功不仅使我解脱了疾病的痛苦,也拯救了我的灵魂。我现在才知道人活着的真正意义,人生的真正价值所在。”
为了让更多的人也能有机会得到法轮大法的恩泽,邹华香经常把自己修炼法轮功受益的事实告诉接触到的人,当她看到被病痛折磨得很无助的人时,就会告诉他,赶快修炼法轮功吧,只有法轮功才能真正解除人的痛苦。邹华香向世人介绍法轮大法的美好,希望人们不要错过这个万古难遇的珍贵机缘。
警察执法犯法,恶意构陷
根据二零一一年签发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介绍法轮功、讲述法轮功真相的资料完全合法。公民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邹华香赠送台历也是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具体延伸,其人身自由、住宅、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环翠国保无视法律规定,执意违法办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家属在场;搜查笔录由被搜查人或家属签名。无当事人或家属见证而抄家,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滥用职权罪。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要求,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扣押;扣押的财物,应与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持有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打印机、电脑、手机充电器与本案无关,14,000元是老人的生活费,也无案件关联性。环翠国保背着当事人非法抄家,到底抢走了什么物品,不给当事人扣押清单,并且一直抵赖3000元钱。环翠国保警察非法拘留邹华香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作为公安机关,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做到,老人不属于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情形。
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环翠国保警察构陷邹华香的所谓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中共才是地地道道的外来邪教(中共的邪教本质,《九评共产党》一书有描述)。邹华香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根本与邪靠不上边。
善与恶、正与邪,应由普世价值来衡量,而不是由中共把持的政府说了算,“邪教”也不是法律术语。中共历次运动害死八千万国人,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用无神论斗争哲学给百姓洗脑,靠暴力与谎言维持政权,谁正谁邪,一目了然。
至于说破坏法律实施,很难想象一个普通人怎能做到这一步,只有掌握公权力的人物才有这个能力。如象江魔头裹挟公检法人员,利用中共,破坏宪法实施以侵犯言论、信仰自由。
即使按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轮功也是完全合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与法轮功无关;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生效。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被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被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50号文件说明了公民拥有的法轮功书籍及资料都是合法的财产。
修炼法轮功不违法,迫害法轮功则是完全非法的。迫害法轮功不但违反了中共自制的法律,也违反了国际法律,犯下反人类的滔天罪行。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指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退休的影响,终身追责。希望环翠国保警察,能认清中共邪教本性及其卸磨杀驴的惯用伎俩,真正地为自己的生命和未来负责,用实际行动赎罪,不做替罪羊。
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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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检察部:孙威宁、邵冰雪、宋建刚、鞠晓超,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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